The Beginning
1、房屋转让时,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过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过户的新建房屋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需单独过户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过户的,视作一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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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过户;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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