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1)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4)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7)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8)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9)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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