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实践中,因材料及设备采购引起的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挂靠法律关系中比较普遍和复杂的纠纷。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应商购买材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材料的供应商支付货款,与供应商不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供应商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应商只能要求挂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支付欠款。
另外,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货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但实际上,在很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购管理相当混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或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最终或会导致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而最终由被挂靠人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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