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离职的,原申请单位在其离职之日起10日内在单位系统中为该员工提交“工作居住证注销”申请。2.新聘用单位完成社保增员后,前往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办理在聘用单位变更手续。社保增员单位与新聘用单位不符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3.离职60日内,由新单位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办理。逾期申请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申请单位办理聘用单位变更手续时,应在上述办理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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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新单位试用期内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的,须在离职60日内通过个人系统提交“延期注销”,延期注销申请“新单位名称”一栏填写新聘用单位名称,将办理时间最长延至6个月。
5.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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