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性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多名董事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时董事改选、补选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人和决策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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