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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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这些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⒊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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