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能够证明自己是出借人就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该法律条文实际上是规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即使未写明出借人是谁,但持有人即视为债权人,即像普通的动产一样,原则上推定谁占有谁所有,这里就是推定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对自己书写的借条不认可的话,则借款人就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是谁,若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则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只能推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会支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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