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被告人王守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我是证照齐全的企业,非法采矿罪刑事上诉状也赞成国家关闭企业,但有权利享受补偿;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按国家政策办事,对企业没有评估、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的;我企业用的土全是荒山,采土点全部是在坐标范围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开采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王守海挖塘是为了复垦田地旱涝保收,认为王守海不构成犯罪,计算王守海非法采矿的起算点应该不能早于2012年5月;公安机关在非法采矿罪没有立案无侦查权情况下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在事实和证据均有重大变化情况下,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王守海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王守海在被关押期间是不能生产的,且鉴定时被告人没有到场,鉴定结论不合法;王守海已交纳罚款3万元,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折抵相应罚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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