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公司支配和控制。因此,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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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3、此外,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的经营自主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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