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整合收费优惠措施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收费减免
1、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下同)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免费。
2、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车30分钟以内(含)免费;实际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以此鼓励车辆短停快走,也为车主短时间临时停车提供方便。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4、经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5折优惠。
5、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收费标准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1、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2、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提供短时间内车辆停放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3、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4、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适当收费。
三、规范明码标价内容
《细则》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