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行证发放范围
针对全市工业企业重点物资跨省及省内运输需求,优先保障省级“白名单”企业和重点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兼顾其他重点原材料、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需要。跨省运输的可以使用省工信厅盖章的通行证;省内运输的可以使用省工信厅、市工信局盖章的通行证。
二、通行证办理
(一)跨省运输。有跨省运输需求的工业企业向所在各地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区工信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编号(根据市工信局下发的编号范围),发放由省工信厅统一印制和盖章的《通行证》。
(二)省内运输。有省内跨设区市运输需求的工业企业向所在各地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区工信部门及时完成审核、编号(根据市工信局下发的编号范围),发放由省工信厅统一式样,加盖市工信局盖章的《通行证》。
三、通行证使用
(一)《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不得超过10天,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通行证》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输起讫地均未建立《通行证》制度的,无需办理《通行证》。
(二)各防疫检查点在货车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符合要求(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将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将实行快速便捷通行。
(三)对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
各地区工信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通行证》,发放前需严格审核申请人、车辆、司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货物、线路等信息,并按照“谁发放、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承担运输任务的经营者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联系人:运行监测协调处刘行秋
联系电话:8182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