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如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新风,根据《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2、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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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在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由东二环路、南环路、西环路、苴东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机关、团体、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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