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招生报名六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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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区的范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随机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其他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平等享受免费和资助政策。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