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申报细则
为贯彻落实《邳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邳委办发〔2020〕24号),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邳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202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引进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在我市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所指企业的产业领域应属于“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业范畴。
(二)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引进当年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跨年顺延至缴满6个月后申报。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交通补贴和专项补贴,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2020年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顺延至2021年申报)。每次申报享受补贴月份为:提交申报材料当月之前符合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补贴的月份。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引进的毕业生优先享受最长租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购房补贴。自引进当月起3年内(计算到月)在我市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网上审核备案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毕业生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可申领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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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在邳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给予一定补贴,本科毕业生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硕士研究生按照购房总价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博士研究生按照《邳州市进一步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邳委办发〔2019〕1号)标准,发放30万元购房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2.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重复申请。
3.人才领取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产权属个人和政府共有,5年内离开邳州或进行非置换交易的,需全额退回补贴。
(四)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800元/月/人、租房补贴1200元/月/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300元/月/人、租房补贴800元/月/人;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000元/月/人、租房补贴500元/月/人;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四)交通补贴。全职引进的非邳州籍毕业生,按照1000元/年/人的标准申领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五)专项补贴。鼓励邳州籍毕业生回邳工作,在邳州企业就业或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专项补贴,补贴3年。
(六)落户支持。来邳就业创业的大学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在邳州落户。
(七)创业支持。来邳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与来邳就业大学生同等待遇。还可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同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免费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补贴等政策。
(八)见习支持。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在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每人每月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见习生活补贴。
(九)企业招引大学生奖励。鼓励企业拿出优质岗位优先招引大学生,经认定,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含招引高技能人才的奖励)。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表1、附表2),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一次性补贴奖励以及按照邳委办发〔2020〕24号规定需按年领取的补贴,按年度申报和发放,于次年1月份申报上年度补贴奖励;其他补贴按半年申报和发放,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12月。
(一)申报
1.企业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引进毕业生并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即可进行申报。
2.引才企业首次申报审核通过后,所引进人才无变化的,企业不再申报,继续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3.引进人才因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引才企业或邳州市的,引才企业应当及时向市人社局上报人员变化情况,人社部门停止发放相关补贴。对于未按规定上报变化情况造成人才补贴超期发放的,收回超期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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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科大集成电路研修班学员提供身份证和国科大集成电路研修班结业证原件。
(2)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与毕业生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近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申请人工资发放流水、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近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人员名册原件。
(3)申报探亲交通补贴的,还需提供非徐州籍生源证明(即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4)申报购房补贴的,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发票,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签发时间为准。
(二)审核
市人社部门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补贴建议名单。
(三)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邳州人社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个人社保卡发放。
2.对引才企业的补贴奖励资金(含招引大学生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对人才个人的交通补贴,按年度发放;对人才个人每次发放符合申领条件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和专项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3.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邳州工作的,停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邳州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4.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邳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邳委办发〔2020〕24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5.管理期内,引进人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补贴。
(1)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关停的;
(2)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发生重大税收违法事件的;
(4)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违法违规等不适宜继续享受补贴的。
6.管理期内,受补贴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补贴。
(1)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已离职且未在市内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继续就业的;
(5)其他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规范等不适宜继续享受补贴的。
四、其他事项
1.已享受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及我市其他人才政策资助的,不再纳入本政策补贴范围。
2.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申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4.大学生招引政策咨询电话:0516-86227266、18036365800
附表:1.邳州市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表
2.邳州市大学生招引补贴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