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需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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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服务窗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填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服务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调查核实并审批程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申请人数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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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予以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签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救助供养档案建立,从批准。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公示后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自核准之日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或者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6.户籍已迁移出本县区的。
2.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