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公式表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部分应含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单位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年至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有关规定,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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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具体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2%;各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12%,由单位视其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公式表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部分应含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5.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受托银行提交《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出具转账支票。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收款或网上银行汇缴。
单位缴存人数、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交《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6.哪些情况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如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或单位撤并分立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由调出单位填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预留的业务印鉴,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7.哪些情况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反映,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人员的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
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恢复工资当月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反映,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人员的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
8.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如果单位停缴或者少缴职工缴存公积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首先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拒绝接受职工的主张,职工可持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投诉请求进行调查协调。如果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要求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缓缴或者缓调手续;如果单位有能力而不缴的,要求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通过行政救济求得问题的解决。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的权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救济必须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
9.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单位说了算?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并非由单位说了算。只要是单位在职职工,无论是合同制职工还是劳务派遣人员,不管是淮安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单位均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法定缴存义务。
10.住房公积金存储期间是否有利息?
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保证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够保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和实际,目前住房公积金具体计息分为本年度缴存和上年度结转两部分,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至次年的。每年的为结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