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心城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46号)
为切实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更好保护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从4月11日0时至4月14日24时,对中心城区管控措施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月12日上午5时至12时、14日上午5时至12时,继续在中心城区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
二、在宿人员凭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已采样”证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苏康码赋黄码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非必要不外出。
三、有序恢复市内交通,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基础上恢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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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分批次有序恢复线下教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各类高校继续实行封闭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暂停线下教学。本人及共同居住人正在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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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宾馆、理发店等生活服务场所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餐厅(馆)暂不开放堂食。各类休闲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宗教场所等继续暂停开放。继续暂停举办公众聚集性活动。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交通场站等场所,严格落实《关于推行“宿康宝场所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22号)各项要求,凡进必扫。
七、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特殊单位继续实施封闭管理。
八、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压紧夯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举措。
九、封控区、管控区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封控区“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人不出区、严禁集聚”,按规定每天开展一轮核酸检测。
十、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参与核酸检测,减少不必要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瞒报、谎报个人相关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宿迁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