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指标体系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一级指标按照宁波市的要求统一设置,二级指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置计分分值,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审。
持证人在宁波市范围内发生迁徙,根据宁波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值转换。
三、运作模式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管办)负责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
根据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受理实施细则,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并逐步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社区)、用人单位延伸,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量化积分指标体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流管办要加强统筹指导,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库,为工作机构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二)项目赋分
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等,均可以通过申请成为赋分主体。市流管办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赋分主体定义、申请办法、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便于具体操作。
(三)审核计分
操作细则应明确指标体系中相关项目指标所对应的审核部门或单位,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积分审核部门或单位要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分应用
各地、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五、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计分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审核 单位 | ||
计分项目 | 1 | 年龄结构 | 年龄在18周岁(含)-45周岁(含)区间的得2分。 | 2 | 公安机关 | |
| 2 | 文化程度 | 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分别得50、40、20、10分。 | 50/40/20/10 | 教育部门 | |
| 3 | 就业情况 |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以满1年起计,每增加1月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0.5x | 人力社保部门 | |
|
|
| 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限,以满1年起计,每增加1月加0.5分。 | 0.5x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承包农林渔业的,按已承包农林渔业时限,以满1年起计,每增加1月加0.5分。 | 0.5x | 农林部门 乡镇(街道)
| |
| 4 | 职业技能 | 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得50、40、20、5分。 | 50/40/20/5 | 人力社保部门 | |
|
|
| 取得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分别得40、20分。 | 40/20 |
| |
|
|
| 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分别得20、10分。 | 20/10 |
| |
| 5 | 社会保险 |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起计,每增加1月加0.3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0.3X-10 | 人力社保部门 | |
| 6 | 住房情况 | 在本市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房屋、居住集体宿舍、居住合法租赁房屋分别加3分、2分、2分。 | 3/2/2 | 国土、 住建部门、 乡镇(街道) | |
| 7 | 居住年限 | 在本市办理居住证1年起计,无中断,每增加1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x -5 | 公安机关 | |
加分 项目 | 1 | 紧缺特殊岗位 | 符合余姚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年初调整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得3分。 | 3 | 人力社保部门 | |
|
|
| 在本市从事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等特定公益性岗位,无中断,每年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0.5x -5 | 城管部门 | |
| 2 | 投资纳税 | 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户得1 分、经营企业的得2分。 | 1/2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按在本市投资企业缴纳税费总额计分,每缴纳1万元得0.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0.5x-15 | 财税部门 | |
| 3 | 带动就业 | 在本市内创建创业实体,每吸纳1名员工就业且为其缴纳社保的得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3x-15 | 人力社保部门 | |
| 4 | 发明创造 |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的分别得25分、15分。 | 25/15 | 科技部门 | |
|
|
| 获得省级及以上、宁波市、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 15/10/5 |
| |
|
|
| 参与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宁波市、市级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 15/10/5 |
| |
| 5 | 表彰奖励 | 流动人口获得各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或者属于集体荣誉称号中的主要负责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赋分申请。各部门按照荣誉称号的授予级别、难易程度、示范效应等因素,结合其他特定规范,按照赋分区间赋予流动人口分数。原则上,国家级: 25分、省级:15分、宁波市级:10分、市级:5分。 | 25/15/10/5 | 相关部门 | |
| 6 | 参与公益 | 在本市无偿献血300毫升为1次得1.5分,最高分限5分。 | 1.5x-5 | 献血办 | |
|
|
| 在本市登记成为或者已经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角膜,分别得1分、20分。 | 1/20 | 红十字会 | |
|
|
| 通过“余姚志愿服务网”注册成为余姚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服务2小时增加0.1分,最高分限10分。 | 0.1x-10 | 团市委 | |
|
|
| 在本市范围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省、宁波市、市级分别得25、20、15分。 | 25/20/15 | 公安机关 | |
|
|
| 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工作,每服务2小时增加0.1分,最高分限15分。 | 0.1x-15 | 市综治办 | |
|
|
| 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每捐1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2-20 | 民政部门 | |
赋分 项目 | 1 | 部门赋分 | 流动人口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部门按照自定的规则赋分,最高不超过5分。 |
≤5 | 相关部门 | |
| 2 | 乡镇(街道)赋分 | 流动人口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所在乡镇(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乡镇(街道)按照自定的规则赋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5 | 居住地乡镇 (街道) | |
| 3 | 村(社区)赋分 | 居住地村(社区)按赋分办法给流动人口赋分,每名流动人口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 ≤ 3 | 居住地村 (社区) | |
| 4 | 用人单位赋分 | 用人单位按赋分办法给流动人口赋分,每名流动人口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 ≤3 | 用人单位 | |
扣分(冻结)项目 | 1 | 违法犯罪 | 在本市居住期间存在犯罪记录的,所得量化积分予以冻结。 | 冻结 | 公安机关 | |
|
|
| 在本市居住期间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拘留每次扣10分(不重复扣分)。 | 2x/10x | 相关部门 | |
| 2 | 违法生育 | 有违法生育情形的扣3分,政策外生育3孩的扣15分,3孩以上的所得量化积分予以冻结。 | 3/15/冻结 | 卫生计生部门 | |
| 3 | 违法失信 | 存在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行为的,视情扣1-10分。 | 1-10 | 发改、 人民银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