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河豚鱼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乃至死亡事件偶有发生。为规范河豚鱼及其产品加工经营行为,严防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用安全风险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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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任何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摊贩及个人经营野生河豚、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产品。
(2)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消费者可购买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截至2019年12月30日,已通过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共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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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上述10家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时,应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要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任其流入市场。广大市民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野生河豚、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产品。若因误食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4)消费者如果在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产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