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省公安厅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对原《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登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方便群众便捷办理非机动车业务,积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登记规定》涉及的非机动车登记,是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条件和程序
依法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制作行驶证。取消了原来电动自行车应当列入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登记条件。
• 非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信息有效期为8年。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政务网等线上平台提交身份证明、整车和车架号照片,或者在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牌点重新签注信息。
《登记规定》还完善了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号牌遗失补领等业务申请条件和流程,分别明确了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技术参数并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
(四)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五)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
(三)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非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单位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重申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明确非机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
规定可以采用非机动车销售前查验方式,前置登记查验环节;对销售前已查验合格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再查验车辆。
规定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申请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无需再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管
明确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查验、业务办理、牌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规定了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经信部门。
增加了加装电子芯片的非机动车号牌式样要求。明确非机动车登记档案内容,并实行电子化管理。
点击查看》》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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