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五、实施服务业"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交客运、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
八、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房租
2022年被列为疫情防控"封控区管控区"所在镇(街道、区)范围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如遇减免期超过承租期的,按实际承租期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细则由各牵头单位另行制定。
九、提高社保返还比例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落实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十、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实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
十二、实施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三、实施工会经费减免政策
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其他企业工会经费缓减50%.
十四、实施水费、气费缓缴政策
规范供水供气企业收费行为,维护价格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费、气费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止供水供气,经向供水供气企业申请审核后可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具体操作规则由供水供气企业自行制定并做好公示。
十五、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担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对于免收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担保费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在担保保函额度内办理汇率避险业务免交保证金。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优惠贷款
用好用足金融机构再贴现和地方法人银行再贷款政策,并对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方法人银行在文件生效之日后向小微企业发放的非循环贷款(一年期(含)以上的),对利率不高于LPR+100BP部分,按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数额,给予0.5%奖励。
十七、强化地方金融服务保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开通信贷办理绿色通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助企业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应保持企业原有贷款担保方式及贷款余额,应贷尽贷确保区域金融稳定。不得降低使用转贷通、应急周转金企业的信用评级。对受国际形势及疫情等影响的企业减免逾期贷款利息,对住宿和餐饮业、文化旅游业、物流快递业等企业给予专项优惠减利息。市金融办、市帮扶办开通投诉热线,约谈抽贷压贷的金融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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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切实发挥企业应急周转金作用
因疫情等原因引发资金困难的企业,为其减免银行贷款到期转贷的相关费用。
十九、实施疫情防控专项补助政策
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防疫消杀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监管的进口冷链企业每个集装箱给予防疫消杀补助2000元。
对邮政快递企业、规上物流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
对商场超市防疫消杀支出按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大型商场3万元、大型超市2万元、中型超市1万元、小型超市2000元。
二十、加大月度升规支持力度
对2022年月度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小升规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一、保障产业链供应畅通
对列入省产业链"一键通"的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优先保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
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聚焦重要物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建立"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以生活必需品和关键产业链供应链为重点,打通主动脉、畅通微循环。
二十二、支持参加信用保险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补助保费支出的70%,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参加统一签约联保的,保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二十三、给予旅游业困难补助
对品质旅行社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6万元。给予A级景区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为4A级景区15万元、3A级景区8万元。给予四星级饭店或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一次性补助资金12万元;给予三星级饭店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给予二星级饭店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给予在库限上住餐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2万元(同一家企业拥有多个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给予等级民宿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宿、银宿2万元。
二十四、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规定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承接市内疗休养业务。
二十五、实施餐饮业纾困举措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餐饮业小微商户制定扶持政策,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企业2022年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设施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支出。对网络餐饮经营单位,给予"阳光厨房"建设一次性补贴500元/家,免费提供部分食安封签。
支持开展餐饮业促消费活动。
二十六、减免征收网络服务收费
对政府部门发文或公告要求暂停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鼓励运营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电信宽带和专线接入费用。
二十七、给予影院补助
影院按座位数给予6个月补助,每个座位每月25元。
二十八、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
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
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60%。
二十九、加强企业信用修复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十、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
以上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程序进行兑现。我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