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场监管出台12项举措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优化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许可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应急审批及备案,实行“预约办理”“容缺受理”和“一次也不用跑”,免收医疗器械注册费,并同步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后(不包括1月23日)有效期届满,可延期使用至本次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允许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条件的餐饮单位临时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允许餐饮单位临时开展网络订餐业务;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可以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二、开展派驻指导服务
建立药械相关专家组,实行专员进驻+专家帮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重点药品生产企业派驻指导员,每周对派驻企业开展2次以上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复产排查和生产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实现生产环境风险最低、质量安全风险最低、疫病传播风险最低和提高防疫药械生产能力的“三低一高”目标。
三、强化计量技术帮扶
对全市所有单位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测温仪、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
组织成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计量突击队,开辟检定绿色通道,优先保证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加快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对有条件的对象以远程操作的指导方式进行核查,在疫情解除后再开展检定。
四、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各类企业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记注册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开办首套印章免费赠送全覆盖,持续降低企业开办费用。
五、减免委托检验检测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涉及的药品及其原辅料委托检验,防护服、口罩等生产企业委托的样品微生物检测、车间环境监测,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免费服务。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械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全年免除定期检验费用;
全市宾馆、餐饮企业、商场、超市、物流运输、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全年按现有标准50%收取;
制造类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按现有标准80%收取。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用按现有标准50%收取。
六、优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对于复工复产企业的CCC免办实现无纸化,争取即日办结。市场监管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免费开放实验室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资源。大力推广“浙里检”,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入驻,支持企业获取检验检测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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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流程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保障检验,继续实行检验“一次不跑,报告寄达”。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可延期检验,但须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检验。
八、按需延长电梯维保周期
对疫情防控限制场所、历次维保状况好、安全运行状况佳和近三年来一次检验合格率100%的电梯实行按需维保;
对其它类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维保周期,同时鼓励维保单位维保过程线上记录。加强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值班值守,确保电梯困人及时救援。
九、加强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工作指导
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品字标”品牌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等远程培训服务。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确保各项指标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开通地方标准研制发布绿色通道,实施材料电子化、形式网络化、流程便利化。
十、提供商标、专利业务帮扶
设立快速、便捷的审查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在商标相关业务办理以及专利申请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开展质押融资,对商标质权登记提供先行查询、专线受理、邮寄送达等各个环节全流程服务。设立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利专题库,全力指导和帮扶企业申请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专利。
十 一、鼓励减免农贸市场摊位费
鼓励国有、国资为主的农贸市场,自实行疫情防控后免收三个月摊位费,鼓励村办、民办市场以各种方式减免、降低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经营户因受疫情影响延迟返乡复工,鼓励农贸市场同步延长市场摊位租赁期限。
十 二、严查涉企违规行为及收费
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以及借助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本举措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