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火情隐患,有效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城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大城县实行全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镇人民政府、大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公安、应急、城管、供销社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要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设立举报热线(禁售举报热线:县应急局 3260500,禁放举报热线:县公安局 110),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不要从事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并呼吁身边同事、亲朋好友,遵纪守法,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积极参与举报活动,共同维护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