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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广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8 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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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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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起全年全时段禁燃禁放。

  二、禁止区域:广阳区全域及大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

  三、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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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步行街服务中心,要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村街和社区,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223811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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