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地区入威返威人员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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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对于疫情重点区域入威返威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监测
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三、各类市场主体不主动落实责任
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入威返威人员。
四、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
五、不配合调查
不主动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疫情重点区域入威返威人员及全县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地区等防疫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排查上报重点人员信息,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