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
申报条件
2018年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截止2021年9月30日,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符合规定的2016年2017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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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指:
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申报程序
(一)申请学生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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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教育局汇总各部门毕业生代偿名单,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汇总形成我县《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冀教网盘”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
毕业生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银行借记卡(账户须为本人)复印件一份
7、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申报截止时间
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22年1月8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咨询、申报部门及电话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319-4326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