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临城县,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和链条,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10月7日(含)以来途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甘肃省张掖市,10月8日(含)以来途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10月9日(含)以来途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以及井陉矿区,10月10日(含)以来途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10月11日(含)以来途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10月12日(含)以来途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10月14日(含)以来途经甘肃省嘉峪关市,10月15日(含)以来途经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10月16日(含)以来途经北京市昌平区、丰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河北省保定市区,10月17日(含)以来途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县,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10月19日(含)以来途经湖北省天门市、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10月20日(含)以来途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临人员,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二)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三)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四)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五)药店等未按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六)居家医学观察未能落实1人1居,观察期间不能自觉履行居家观察要求随意外出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向县防疫办举报。举报电话:0319-7183802。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100元-3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