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7日,接承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疫情防控办公室“人员信息协查函”,经查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一家三口于2021年7月29日乘坐飞机自银川市飞往北京(航班号:CA4133),与内蒙古确诊病例佟某某同一航班。我县立即组织流调人员对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三人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3人在滦平县境内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7月31日晚 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自驾车回到滦平县五道营子乡朱营子村,并在村口进行扫码、测温,核查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回家后未外出。
8月1日 朱某某甲 10:00-18:00自驾车到滦平县五道营子水库钓鱼。
8月2日 上午在朱营子村未外出,15:00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3人自驾车从五道营子回滦平县05鑫港家中,之后未外出。
8月3日 朱某某甲 6:00步行到经贸城早市买菜,7:00回到05鑫港B区家中。18:00步行到05B区广场溜达,约1小时左右,回到家中后未外出。杨某某 9:00自驾车在滦平县第三中学院内采集核酸。12:00步行到05鑫港石锅鱼饭店吃饭。下午14:30左右到05鑫港2号楼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16:30返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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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 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9:00-10:00自驾车到三地沟门“德邦物流”“顺丰快递”取件后自驾车到五道营子家中。
8月5日 朱某某甲、杨某某自驾车前往密云后返回未外出,朱某某乙全天未外出。
8月6日 朱某某甲 10:00步行前往县医院采集核酸随后回家。16:00步行前往县医院领取核酸检测报告。16:45步行到05鑫港B区大红门肉店买肉。目前,朱某某等3人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请在上述同一时间内,与朱某某甲、杨某某、朱某某乙3人行程轨迹重合的人员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社区健康监测,做好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相关防控措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接种疫苗,保持社交距离!
联系电话:0314-858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