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对充电桩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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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油车辆不得停放在充电用停车位;
(二)电动车非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三)这里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
相关处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