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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恢复部分客运公交和出租车运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30 09:50:03
The Beginning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恢复镇平县域内部分客运班线和公交、出租车运营的通告

(2022年14号)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5月7日起,逐步恢复镇平县域内部分客运班线和公交、出租车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运营范围

  (一)公交车

  恢复城区公交、镇村公交线路运营。镇平至南阳城际公交暂不恢复

  (二)出租车

  恢复巡游出租车运营,仅限在镇平境内范围运营。网约出租车暂不恢复

  (三)客运班车

  恢复县内农村客运班线运营,县以外(县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暂不恢复

  上述恢复运营的营运车辆一律在县内运输不得驶离镇平县境,不得承运行程码显示14日内有市外旅居史人员。

  二、疫情防控要求

  (一)各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和《重点场所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要求,落实场站、车辆消杀通风、从业人员防护,督促乘客主动配合扫码、测温,进站、乘车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等防疫要求。

  (二)各运输企业要确保各站点、车辆《场所码》申领张贴到位,做到人员进出必扫。各运输企业必须为司乘人员配备口罩,为车辆配备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做好员工复班前健康状况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康台账,对复班员工进行逐人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一周一次核酸检测,运输企业每日要对司乘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并记录,异常的要停止工作并及时上报卫健部门。

  (三)各类运输车辆严格落实每日每车全面消毒不少于两次,并在运营过程中开窗运行保持通风。乘客间隔而坐,车厢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客运车辆必须在车厢最后预留两排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客运班车一律进站经营,不得沿路上下人。出租车要落实“载客一趟次,消毒喷一次”,并重点对车辆内外门把手进行消毒,阻断疫情潜在的传播途径。对于体温异常(体温>37.3℃)、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一律拒绝乘车,并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报送或转送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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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乘客需配合司乘人员做好实名制登记、扫码、体温测量、提供核酸证明(长途)工作,全程佩戴口罩分散就座;乘坐出租车时在后排就座。乘客未落实实名制登记、体温异常、未扫码、未佩戴口罩、未提供核酸证明(长途),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出租车服务中心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客运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堵塞漏洞、压实责任,相关防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运营,出现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降低或取消企业经营资质。

  (二)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黑车”参运,私家车非法载客,客车倒客甩客、随意上下人等违法行为,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驾驶员及运输企业一律从严从重作出暂扣车辆、证件,停业整顿等处理。超出运营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非法营运”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车辆,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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