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行与停放
1、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过渡期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取得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仍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处罚。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车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通行。
4、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驾驶和乘坐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5、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二)不得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五)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七)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八)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千米;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牵引动物;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不得逆向行驶;
(十一)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转弯前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举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十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6、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进行非法载客、非法载货等营运活动!
7、从事配送、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培训,并加强车辆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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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饮酒、吸食(注射)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电动自行车除外);
(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8、车站、医院、学校、金融保险、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在道路或者人行道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
9、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车。在未设定停车场所的地方,停放电动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10、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11、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管理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12、因充电设施建设需要占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交通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制定本辖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的停放规划,明确车辆的停放和禁停区域。
互联网租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电动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应当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并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温馨提示
襄阳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全文:戳此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