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与备案
1、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实行注册登记或者过渡期号牌管理制度。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2、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发展规划,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投放总量。
互联网租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数量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要求。
3、对互联网租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实行租赁经营者备案制度。在本市经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企业及车辆备案手续。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对租赁车辆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号牌实行专用号段管理。
4、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3C认证),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本条例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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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但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号牌管理,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过渡期号牌。悬挂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6、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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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号牌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电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证明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未申领过渡期号牌的,将不予受理。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办理点,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9、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者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10、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实行过渡期号牌管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过渡期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12、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电动机、车架或者整车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三、温馨提示
襄阳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全文:戳此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