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汉江谷城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保护汉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汉江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汉江谷城段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捕期限暂定为10年。
二、禁捕区域。汉江谷城段水域,即上起冷集镇王康村与丹江口市交界处,下至茨河镇白龙庙村与襄城区交界处。
三、禁捕要求。
1.全面禁止汉江谷城段一切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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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汉江谷城段的渔获物。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汉江渔获物及其制品。
4.禁止在汉江谷城段借助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一人多杆、一杆多钩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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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限额捕捞。
五、沿江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全面禁捕工作。县农业农村、公安、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汉江谷城段禁捕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行为。
六、禁捕期间,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禁捕区域实行高频次、全覆盖执法巡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禁捕区域内从事一切捕捞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0--7234431。
谷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