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更新】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4号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总策略,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市指挥部决定对管控措施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从上海市、吉林省、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山西省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地区(省以地级市为单位,直辖市全域),来(返)我市人员(含途经),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已返回人员按照“存量见底”和“填平补齐”原则(从返回之日起计算),管控至满14天。对广东省、甘肃省、福建省、天津市返回我市人员不再执行“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已隔离人员继续隔离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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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4月15日(含)以来自满洲里来(返)我市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在观察第1、4、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已返回人员按照“存量见底”和“填平补齐”原则(从返回之日起计算),管控至期满。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三、对4月21日以来,由包头市全域来(返)我市人员要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以离开包头市时间为起点计算)的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四、从即日起,对行程码带*号来(返)我市人员(不包括上述地区),一律执行“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第12号通告中“发生1例以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我市人员”不再执行“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执行原管控措施的继续执行到管控期满。
五、本通告未涉及事宜仍按照市指挥部第12、13号通告执行。本通告涉及管控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进行调整。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