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
一、可以接种的情况
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可以接种。
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
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状腺功能正常,可以接种。
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能正常,可以接种。
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正常生活工作,可以接种。
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单纯腹泻,每日腹泻不超过三次且无发热,可以接种。
因患心脏病开展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等手术的,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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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
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可以接种。
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接种后可继续哺乳。
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二、暂缓接种的情况
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后再考虑是否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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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诺如病毒或其他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三、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自身免疫疾病病情未控制,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不能接种。
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四、其他情况
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接种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方可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现阶段建议使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新冠病毒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门诊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