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生产经营业主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1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1号,此《通知》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为贯彻执行此《通知》要求,现就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告知如下,并请生产经营业主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自觉、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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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强化自我防控意识,本人及从业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外扎堆、聚集,须保持社交距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2、必须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杀工作。
3、药店、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监测体温,并要求顾客佩戴口罩、落实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体温异常和健康码、行程码为黄码、红码等异常人员)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报告。
4、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采购货物、联系业务或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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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动配合村(社区)排查。本人及从业人员凡有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地区旅居史、或与涉疫风险人员接触史的,要及时、主动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报告,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6、本人带头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应接尽接”的要求,自觉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加强针。
7、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控展销促销活动,凡50人以上的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8、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规模。承办 5 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就餐人员落实扫码、现场测温和佩戴口罩等措施后进入就餐场所,做好餐厅的通风消毒工作。
上述要求请自觉遵守并执行。本局将开展常态化督查,对经劝导仍不遵守执行者,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