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后经检查核实,被举报人确属新冠肺炎发热患者的,会奖励500元。
兴国县关于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对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请各单位广泛宣传,严格执行。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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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并举报在县域范围内居住的发热患者(不含已排查,就诊登记在册人员),并详细提供姓名和现实际居住地址的,经检查核实被举报人确属新冠肺炎发热患者的,由被举报人现实际居住地属地乡镇区一次性向该发热患者的首位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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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并举报国外境外偷渡人员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兴来兴人员(不含主动报备或已排查人员),并详细提供姓名和现实际居住地址的,且举报后政府采取了管控措施的,由被举报人现实际居住地属地乡镇区一次性向首位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3.发现并举报在县居住的符合疫苗接种条件但未接种人员,并详细提供姓名和现实际居住地址经核查属实的,由被举报人现实际居住地属地乡镇区一次性向首位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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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2.举报人可采取到乡镇区、村(居)委会上门举报或拔打举报电话(0797-5317596)两种方式进行举报。
3.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实际居住地属地乡镇区安排专项经费承担。
4.各级、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区应广泛进行宣传,不仅要宣传奖励,也要宣传举报电话,要将奖励和县、乡、村(社区)三级举报电话告知广大群众。
2.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实际居住地属地乡镇区核准后,三天内发放到位。
3.各级、各单位要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同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兴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