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1、征收对象
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征收标准
① 市区6个街道:
居民用户按0.95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4元/吨征收;
②重点建制镇(安海镇、金 井镇、东石镇)
居民用户按0.85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2元/吨征收;
③其他镇:
按0.8元/吨征收。
3、征收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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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②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
③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4、减免条件
①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 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 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5、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①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 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②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
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 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60%(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陈埭、池店等镇街应达到70%),则按规定予以返还,并专款专用。
6、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①镇(街道)、村(社 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
②全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③污泥处置费用;
④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解读
1、污水处理费返还的计算基数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计划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按上一年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供水量为基数计算,实际的返还金额以本年度征收额为基数进行返还。
2、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标准
①青阳街道、梅岭街道和罗山街道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0%予以返还。
②陈埭镇、池店镇、新塘街道、西园街道和灵源街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5%予以返还。
③除陈埭镇和池店镇外的各镇(经济开发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50%予以返还。
3、污水处理费的返还办法
代征费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应返还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每年7月按照上半年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扣除代征费后),先行拨付30%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下一年度初拨付剩余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给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如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目标,则不予返还,并在下一年度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先行拨付的30%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