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电动车(本通告中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电动机动车、老年代步车)等通行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规定,决定自现在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车辆
1、未列入工信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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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工信部《规范》、《公告》范围内未依法登记挂牌的电动车。
(二)重点违法
1、驾乘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2、无牌无证上道路上行驶;
3、闯红灯、抢信号通过、越线停车;
4、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5、乱穿道路、乱掉头、乱停乱放。
二、整治步骤1、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8月20日至9月19日)
以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路为重点,集中优势警力,针对重点车辆,利用一个月时间,全力开展重点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力争打出声势、打出效果,形成震慑效应。
2、常态整治阶段(全年整治)
总结电动车交通违法集中攻坚阶段工作经验,针对重点车辆和重点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全面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好道路交通秩序。
三、温馨提示
1、对查处的驾驶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将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请广大市民一定不要购买未列入工信部《规范》、《公告》范围内的电动车,购买前务必自行查询或到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咨询。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