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重点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庄)报备,返回高新区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进入(返回)高新区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返回)高新区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高新区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与两者有密切接触史、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擅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较大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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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场所、房屋出租人、旅馆(网约房)等单位、个人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社区(村居)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商业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以及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实施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市民如发现涉及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的,请向各级疫情防控部门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共同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