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行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开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横路、扳倒井路(含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外环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芦湖路至南外环。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特定禁放区域
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车站、商场、影剧院、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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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放区域,提倡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市民,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予以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环保局(0533-6951307);县安监局(0533-698165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533-67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