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控的通告》
为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县外所有来高人员(含学习、务工、出差、旅游等人员,下同)须于到达高青4小时内向所居住的村居(社区)登记备案,并向工作单位报备,同时扫码(健康淄博二维码)录入相关个人信息。所在村居(社区)要在当日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除持有《山东省健康通行卡》以外,其他所有市外来高人员必须落实居家隔离14天措施。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凡不按规定执行,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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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青县各类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工地、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排查核实所有员工,对外地来高及与各类感染者有接触的返岗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高青县内房屋出租人必须准确核实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发现外地来高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人员,应立即向村居(社区)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来自省外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对居民和其他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向村居(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人员,要及时到县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告。对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不提供或刻意隐瞒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县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