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持渔业生物资源多样性,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管辖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50号)、《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济宁市2022年禁渔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农函字〔2022〕11号)及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县2022年禁渔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就禁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和范围
(一)黄河支流大汶河干流(汶上段)
1.禁渔期: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2.禁渔区:大汶河干流汶上段15.3公里(起点军屯乡北杨庄村,讫点杨店镇孟海村)
3.禁止作业类型: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休闲钓具禁止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 3 个及以上)以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 3 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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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水域
在我县管辖范围内的其它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设定禁渔期为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娱乐性垂钓应严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要求),严禁非法可视锚鱼,休闲钓具禁止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 3 个及以上)以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 3 个及以上)。
二、禁渔内容
(一)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常年禁止使用电毒炸、可视锚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四)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禁渔区内使用电毒炸、可视锚鱼等禁用方法禁用渔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在禁渔期内遇到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所有非法捕捞行为可以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7282680 7282664
汶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