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海洋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广大渔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工、渔民朋友能理解国家制定休渔制度的初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01伏季休渔政策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参照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我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02伏季休渔管理措施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请您提前做好返航准备,确保按时到港。到港后及时填写《2022年威海市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确认。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外省籍渔船一律不得在我市停港休渔,拒不离开的,依法处罚,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不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动态数据库内、涉嫌涉渔“三无”船舶,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异地扣押渔船,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软扣押”渔船,必须回船籍港停靠休渔,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或“软扣押”渔船未回船籍港的,一律依法处罚。
(二)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经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跨区市、跨市坞修的,需分别由市级、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渔船一律不得跨省坞修。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时限的一半。区市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坞修渔船必须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和返回应休渔港口。渔船往、返及坞修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伏休开始前已经上坞且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也要按照转港申请程序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依法处罚。外省籍渔船到我市坞修,须经其所属的省级渔业部门函商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省内异地坞修规定办理,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上一条相应规定处置。
(三)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越过海岸线外3海里。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须在指定渔港出海、卸货,严禁超出规定时间、场所、品种或改变作业类型生产,兼捕渔获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钓具渔船、休闲海钓船应定点集中停靠。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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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渔船修造厂家应核实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按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信息和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信息和修造状况。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严处直至取缔。
(五)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渔船信息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籍渔船提供停靠、卸货、补给等服务,要加强进出渔港车辆和人员检查,防止违规运送非法捕捞渔获物和船员,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得运输、收购、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七)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严禁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0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按照《山东省“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处置办法》依法处理。对“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法违规渔船船东、船长除按规定处罚外,对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工信、人社、交通、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坚决取缔。
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参与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将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4举报电话
市海洋发展局:5232166、5232175(夜间及节假日)
环 翠 区:5310830、5322942(夜间及节假日)
文 登 区:8801937(全天)
荣 成 市:7587135、7587100(夜间及节假日)
乳 山 市:6652248(全天)
高 新 区:3919673、3919671(夜间及节假日)
经 开 区:5980103、5521023(夜间及节假日)
临 港 区:5581898(全天)
南海新区:8963806、8966018(夜间及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