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镇江市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对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一、市外来(返)镇人员未按照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2号通告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拒不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7+7”或“3+11”健康管理期间违规外出,参加聚集性活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
三、在接受防疫调查时,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市外来(返)镇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疫情防控卡点,或组织、运送市外来(返)镇人员绕开交通场站、疫情防控卡点的;
六、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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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查验行程卡及健康码等防疫措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八、接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九、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扰乱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公然侮辱、恐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镇江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