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征收三驱镇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为准,当房地产权证证载与产权档案资料不一致时,应按产权档案资料记载为准。
(二)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构、附属物评估值和各项奖励补助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经前期共同商议并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无需产权调换房屋。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偿住宅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征收第二期土地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一)住宅:80年代砖混结构2870元/㎡(成套)、2840元/㎡(非成套);
(二)住宅:80年代砖木结构2820元/㎡(成套)、2790元/㎡2770元/㎡(非成套);
(三)商业房屋(砖混结构)7520元/㎡、商业房屋(砖木结构)7270元/㎡;
(四)其他非住宅房屋(公厕用房)2050元/㎡。
(五)砖围墙120元/立方米;水泥地坝15元/㎡。其他建、构附属物详见预评估结果。
三、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详见大足府发〔2012〕41号文件的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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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 补助费 | 住宅 | 原住房建筑面积在70㎡以内的1000元/户.次,70㎡(含)以上的每增加10㎡、增加2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办公、业务用房20元/㎡.次;商业、经营门30元/㎡.次;具备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的生产用房40元/㎡.次。 | ||||
实行货币安置的计发1次,临时过度安置的计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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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 住宅200元/户.日;办公、业务用房4元/㎡.日;商业、生产用房5元/㎡.日;经营门10元/㎡.日(提前签约搬迁时间以征收公布时间为准,不超过30天。) | |||
3 | 货币 补偿 补助 费 | 住宅 | 原住房建筑面积在70㎡以内,每户补助14000元,70㎡(含)以上的,每增加1㎡,增加补助200元。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发。 | ||||
4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费额标准执行 |
四、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和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总表:1000元/户;
电总表:800元/户;
数字电视:680元/户;
天然气表:住宅3800元/户,商业6500元/户;
电话:158元/部。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六、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物与附属物的拆除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补偿。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