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我市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2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2015)41号}”、 “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56号}”文件规定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自住住房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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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 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2.提取人身份证
3.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凡职工本人、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9600元。已婚职工,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92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可提取额度,逾期未办理的不累计支付。【例:一年提取一次是指以12个自然月为间隔,如果职工是2018年1月租房提取,那下次租房提取的时间就为2019年1月以后(含1月份)】。
2.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因全市房产登记信息未统一管理导致不能核查其户籍所在地房产信息的,提取申请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无房产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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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材料,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一年应支付房租计算。
4.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5.此项业务本人可在微信公众号或网厅办理;且只能提取本人部分;办理可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