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2号}”文件规定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四、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 职工死亡医学推断书或户口注销材料。
2.办理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享有公积金权益;如配偶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如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需提供遗产继承分配的相关公证书和提取人身份证;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代办,代办时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由公积金中心审查后决定,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相关责任由委托人和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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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