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待遇
(1)按门诊和住院分别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是以每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按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职人员为“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5%,退休人员为“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3%。
以年“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0416元来计算,2021年,在职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0元,退休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200元。
(2)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先由当年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的当年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费用;累计超出“统筹起付标准”后,再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参保人员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减轻个人现金负担。
(3)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出统筹起付标准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即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在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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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年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或往年结存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住院统筹起付标准内的费用;
(5)住院统筹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首次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及其他三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以“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的 4%、3%、2%计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统筹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 50%;第三次住院起,免除统筹起付标准。退休人员的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标准的 50%。
以年“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0416元来计算,2021年,在职人员首次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及其他三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为1600元、1200元和8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统筹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50%,分别为800元、600元和400元。退休人员的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为上述在职人员标准的 50%。
(6)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85%、个人自付 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90%、个人自付 10%。
大额医疗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下限”15%—150%内的,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60%;累计超出150%的,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70%。同一年度内不设支付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