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2号}”文件规定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单位(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2. 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
4.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一次性提取购买公有住房的有效文件【《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票据】批准当月(含)前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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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留置材料审查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3.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